国税发[200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10-28
摘要: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129号    2003-10-2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5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程序,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提高稽查部门协查工作的效率,确保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 屋附件: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和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六条 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一)由征收、管理部门移送以下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二)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软盘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将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软盘数据)退回征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

  第七条 地(市)级委托管理岗位于每月17日、省级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19日、总局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21日,从同级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等专用发票信息,生成协查信息。

  第八条 稽查局、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按提出协查要求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专用发票主要包括:

  1.各地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2.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发现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4.能够确定受托方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

  5.其他需要异地协查的专用发票。

  (二)对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当填写《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应当分部门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

  (三)对“已证实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当由实施检查部门提供《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发票复印件或专用发票明细资料、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和税务协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将查处和掌握的情况以“附件”形式,连同完整的专用发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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