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案例一,该国有工业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累计折旧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0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00(1000000-330000)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盈余公积 100000(670000×15%) 三、案例点评 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 1、“本年利润”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 2、企业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损益的同时未作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与当期利润一并纳税;调整损益的同时作了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以避免重复纳税。 3、案例的更正方法。案例一应首先用红字冲销原来所作的①、③、④三笔账,然后按前述正确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案例二可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直接冲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总之,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必须区分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后再予以处理,才可避免发生错误及舞弊,保全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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