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花椒加工制成花椒油能否按初级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3
摘要: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采购来的花椒通过低温物理方法制成花椒油不属于上述范围,不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