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征税大可不必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毛建国 人气: 时间:2013-02-10
摘要:  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2月5日《新京报》...

  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2月5日《新京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由此可以看出,相关方面一个最大理由是按规定办事。

  这里涉及对两个问题的认识,一个是规定的精神内涵问题,一个是规定本身的思想路线问题。

  任何一种政策,其背后都体现着某种精神。政策是为了维护社会美好而设立的,而当这种政策已经影响到社会美好时,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个税制度的一个本质是通过向相对高收入人群收税,然后反哺民生,以此促进社会和谐美好。从这里可以看出,税收具有人文关怀,也是为民生而来。大病保险的推出,就体现了关注民生的精神实质。这些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报销标准的逐步提高,现在的“看病贵”已经越来越转向为“看大病贵”。理想中的医保应该是每个人都受到保障,每种病都受到保障,但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为大病单独设保,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再从规定本身的思想路线来看,规定并不是孤立静止的,应该体现与时俱进。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从一开始的面向城镇职工,到近期卫生部发出消息称,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其覆盖人群逐步扩大。可以说,大病保险是一种新鲜事物,过去没有纳入免税范围很正常;但当其出现之后,税收政策则应该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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