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13]3044号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6
摘要: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档案局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建设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44号      2013-12-16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深圳市、南京市、成都市、杭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档案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中有关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中有关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加快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的相关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的意义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是深化电子发票应用,提高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水平,降低企业会计和纳税管理成本,进一步推动财务、税务、档案等管付理部门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推动电子发票的接收及归档保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入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增加电子发票管理环节,接收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开具的电子发票,开展电子发票查询比对、电子发票接收、审核验证、会计核算、记账、电子发票归档保存、电子发票调阅等工作,同时推进企业与银行直联,应用电子银行回单,形成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接受内、外部审核。

  试点工作要依托已有的会计核算系统,完整地接收电子发票数据,并通过建设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发票的高效便捷归档及查询。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子发票接收及归档保存等工作,确保电子发票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制定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做好电子发票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的对接。已经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要配合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单位,在已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电子发票系统的输出接口,做好与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单位会计核算等相关系统的对接。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档案局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建设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税务总局将继续推进电子发票试点项目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研究形成电子发票相关标准规范,完善电子发票相关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将会同财政部建立电子发票归档和保管等方面的制度。试点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档案局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四、试点工作方案申报要求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分别与已经开展电子发票试点的单位共同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建立联合工作保障机制,共同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点参见附件)。申报试点工作的单位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1份)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完善性论证后,推动试点实施。

  北京、上海、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成都等城市的相关部门要参照本通知的要求,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已经开展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开展本地区范围内的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深化电子发票应用,推动电子发票的接收及归档,提升电子商务领域的会计档案电子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栾婕、刘勇

  联系电话:010-68502544

  财政部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税务总局联系人:王丽霞

  联系电话:010-63417890

  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蔡盈芳

  联系电话:010-66183113

  税屋附件:

《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一、试点工作简介

  简述试点工作背景、承担单位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编制依据,及试点目标、内容、建设期、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经济与社会效益、主要结论与建议等。

  二、试点工作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从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业务处理模式、信息系统支撑等方面,分析当前制约电子发票应用及会计档案电子化的主要问题,说明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二)说明试点单位电子发票应用、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状况等,分析试点工作的基面与可行性。

  三、试点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试点目标。围绕试点重点任务,提出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明确拟开展的具体工作,包括拟制定、修订并验证的规章、政策措施及标准规范等。

  (二)试点任务。试点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制定与实施方案。试点相关系统或平台建设完善方案。包括系统或平台架构,主要业务或功能及档案管理系统,机房及配套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建设期的组织管理等内容。试点工作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和筹措方案,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

  四、试点工作效益分析及风险评价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五、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重点说明试点工作的组织机制,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参与单位,试点单位间的协调工作机制、矛盾问题协同处理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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