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6]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9
摘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要求,按照《目录》公布的内容,科学合理地将行政处罚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

桂政发[2006]39号    2006-09-29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 2006 年9月8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的内容截至2006年5月31日,之后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自治区法制办要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目录》中所列的“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并非概全,适用时应当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除由自治区气象局、地震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实施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外,其他由驻桂中直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未列入《目录》,由驻桂中直单位按规定自行公布。

  三、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严格依照《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照《目录》公布的内容,将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方便群众了解。2006 年 5 月31 日前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四、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要求,按照《目录》公布的内容,科学合理地将行政处罚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此基础上,要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除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外,对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选择适用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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