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4]1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2004)[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3
摘要:纳税人被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查补税款的,不管税款所属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相关处理决定当期作帐外处理,并填写在申报表有关“纳税检查调整”栏目的本月数。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视同税务机关检查进行填写。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2004)[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4]13号              2004-01-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2003]243号)精神,我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五)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六)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9.发票存根联封面(略)

  10.申报扣税凭证封面(略)

  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略)

  12.资产负债表(略)

  13.损益表(略)

  1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3日

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重新修订颁发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州市辖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必须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资料。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进行抄报税。

  三、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和管理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

  2.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清单;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

  (1)税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联;

  (2)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

  (3)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联或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4)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收购发票抵扣联。

  3.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1.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上述必将资料的电子数据以及主表(一式两份)、附表一、二、五、六和《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一式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附表三、四和财务报表可不报送纸质资料。申报资料经税务机关签收后,主表一份退还纳税人,另一份和其他附表一起留存。

  2.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包括收购凭证,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存根联,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发票存根联封面》(见附件9)和《申报扣税凭证封面》(见附件10),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必报资料由电子申报软件自动生成打印。对在纳税申报期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批准从事代理纳税申报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为电子申报。《发票存根联封面》和《申报扣税凭证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我局原制定的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兼营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按主营业务填写。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财政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

  “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能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纳税人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企业自查操作办法》(穗国税发[2002]665号),以下简称《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调整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能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调整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退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的“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调整销售额。其中,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少计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年度销售额,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调整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年度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年度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页“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本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自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售税额和查补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用负数表示。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二表》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包括免税货物、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经认证已抵扣进项税额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或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以及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自查并经稽查部门审核确定的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以及纳税人按《稽查前自办法》自查并经稽查部门审核确认的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末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预缴本期税款、当期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操作系统误扣、多扣税款形成的入库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此栏主要为出口供货生产企业填报。由于即征即退货物不得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因此,此栏只有一般货物及劳务填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不填报此栏。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已交税金”专栏中“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示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款”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以及纳税人本期按《稽查前自查办法》实际补缴入库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第1、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由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开具,因此,该栏一般不需填写。

  第3、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11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当期未开具发票、视同销售、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清算期内收齐单证用负数表示)的销售额、税额。应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汇总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以及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此外,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暂作挂帐处理取得退税机关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也在此反映。

  该部分“开具普通发票”栏数据包括纳税人本期因销售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开具普通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但不包括因免、抵、退办法出口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应在认证的当月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至于取得在2003年3月1日前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2003年9月1日前按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一般情况下该栏不需填写。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抵扣凭证、运费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合计。

  5.第5栏“17%税率”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17%税率的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及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6.第6栏“13%税率或扣除率”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13%税率的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自行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以及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

  7.第7栏“10%扣除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10%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8.第8栏“7%扣除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运费发票按7%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取得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工业小规模企业代开6%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10.第10栏“4%征收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取得的4%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商业小规模企业代开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11.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广州市已无未抵扣的期初已征税款,因此该栏无需填报。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本栏“税额应等于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五)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合计,应等于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填写用于非应税劳务的应转出进项税额、转让无形资产用应转出进项税额、销售不动产用应转出进项税额、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应转出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等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还包括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转出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9.第21栏“其他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上述以外其他根据税法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六)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根据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应在认证的当月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情况下,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和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不需要填写,若纳税人本期取得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特殊原因而尚未抵扣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可填写在23栏至26栏相应的栏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第27栏至3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具体填报方法参照本表第4至10栏。

  (七)本表“四、其他”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填写本期认证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份数、金额、税额,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等于本期“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情况。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不需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扣缴义务人包括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附件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表“认证日期”填写该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具体年、月、日。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附件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附件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填表说明

  (一)进项发票或凭证等各项指标

  1.第1栏“增值税抵扣赁证”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其中“税额”应等于主表的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2.第2栏“认证相符且本期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等于《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也等于《附表三》“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小计数。

  3.第3栏“其他扣税凭证小计”应等于《附表二》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4.第4至12栏分别按企业取得的不同的扣税凭证进行填写。

  (二)“销售货物汇总”按企业经营货物、产品的不同分类填写,既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货物销售的企业,应分栏填写。

  附件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的明细情况,表中“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附件8:

其他说明

  (一)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从税务机关发出取消或认定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其原来申报表中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应转到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栏目;反之,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在申报表上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的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其他数据不转。

  3.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后,自查或查补以前所属期间税款的,在按简易办法征收货物栏目填写。

  (二)纳税人逾期开具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批准,开票销售额不计入开票当期收入的,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1.开具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反映在申报表主表和附表的相应栏目;

  2.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批准不计入开票当期的销售额、税额在“未开具发票”栏目进行负数冲减。

  (三)查补税款的处理

  1.纳税人被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查补税款的,不管税款所属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相关处理决定当期作帐外处理,并填写在申报表有关“纳税检查调整”栏目的本月数。纳税人按《稽查前自查办法》检查视同税务机关检查进行填写。

  2.纳税人自查补申报,不再区分税款所属期是本年度或以前年度,一律并入本月数填写。

  (四)水电费分割单的填写。凭水电费分割单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的纳税人,水电费的进项税额在附表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栏目填写。

  (五)销售免税国有粮食或食用植物油的填写。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销售免税食用植物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专用发票,并在主表第8、9栏和附表一第15栏填写,因此企业申报免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销售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