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9]41号 1999-10-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局应对本系统兴办或挂靠在本系统的税务代理机构根据省局制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调查提纲》(内容附后),逐个进行调查摸底,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逐个制定清理整顿和改制方案。调查报告、清理整顿和改制方案于1999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二、由地(市)局对本系统中符合国税发[1999]154号文件规定条件且本人又自愿提前退休、离职或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公职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于1999年11月15日报告省局。 三、国税发[1999]154号文《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在税务代理工作的税务干部符合规定条件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员解释,税务干部办理离职手续从事税务代理,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技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未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期间,不得再回到税务机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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