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5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0
摘要:是要树立税收为经济工作服务的大局意识。当前要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税收征管服从、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吉林经济发展战略的思想。一方面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竭力创造宽松、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软环境,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寓税收服务于日常征管的全过程。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违法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50号           2004-05-1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征管工作制度,创新征管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征管信息化,使各项征管基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征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依法治税工作的要求,省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在广泛征求各级地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目标

  (一)是要树立税收为经济工作服务的大局意识。当前要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税收征管服从、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吉林经济发展战略的思想。一方面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竭力创造宽松、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软环境,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寓税收服务于日常征管的全过程。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违法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是要夯实征管工作基础。要实事求是,在系统、全面、准确地评估征管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理顺内部工作职责,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落实各项征管工作制度,为全面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奠定基础。

  (三)是要加快推进征管信息化。实施计算机网络支持下的税收专业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实现征管基础数据的大集中处理,用信息化再造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拓展纳税服务领域,提高征管效率,确保完成新时期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任务。

  (四)是要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入手抓好征管基础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基层税务干部的“四个能力”,即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办案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

  二、完善并落实各项征管基础工作制度

  (一)坚决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地要认真抓好这一税收基本法的学习与应用,务必使广大基层税务人员深刻领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税收法律意识,确保基层税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准确应用。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力求使辖区内的各类纳税人知法、懂法,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使社会各界了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积极主动协税护税。

  (二)加强征管制度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征管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明确规定实体内容的同时,要注意程序内容的规范,确保征纳双方在程序、手续上有章可循、准确无误,切实促进征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前下发执行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凡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抵触的要立即改正。各市州局应于2004年7月底前,对本地区自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对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对省局下发的各项制度、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层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岗责体系》是规范征管工作、保障JTAIS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各地要严格遵照省局《关于加速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地税发〔2002〕15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层征管岗位职责体系>的通知》(吉地税函[2002]114号)要求,继续抓好《岗责体系》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将根据地税系统内部征管工作职能的调整,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岗责体系》。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各地不得自行随意改动,应通过及时反馈或征得省局同意后统一修改完善。各地要大力开展全员培训,使每个基层税务人员都能熟知自身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工作流程,熟悉与本岗位相关联岗位的工作任务及流程。

  三、强化日常征收管理

  (一)加强户籍管理。

  1、认真落实税务与工商登记信息传递交换制度。各地要严格贯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与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传递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3〕6号)精神,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局要在每月终了15日内主动到工商机关复制工商登记信息,同时,交换税务登记信息。加强税务与工商登记信息的核对工作,各单位要在每年度终了45日内将登记信息分类汇总后,与工商、国税相互交换,并充分利用所交换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比对,找出本部门在税务登记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各地要在2004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登记信息的核对工作,市州局应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核对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省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地税与工商证照一体化办理。

  2、简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实行即时办结制度。对新开业的纳税人,只要其提供的手续合法,主管税务机关办证前可以不到实地调查,即来即办,或事后核实。对已从事生产经营应办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未办信息及时传递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同时,为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入日常税务管理。待其办理工商登记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严格废业审批。对申请废业的纳税人,要严格按征管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有欠税和税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在其欠税未清缴前,一律不予审批。凡存在欠税行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废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废业档案管理,废业档案保存期为10年。纳税人利用废业手段进行偷逃骗抗税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稽查局处理。

  4、严格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征管规程的规定办理。对脱管户,负责认定部门要深入到其所在地的工商机关、户口所在地社区及开户银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请求公安部门协助追查其法定代表人。各地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清理,市州局每半年要向省局报告一次非正常户清理调查情况。税务干部利用工作之便,协助纳税人脱管,或在调查过程中责任心不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条款废止]加强核定征收管理。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未出台前,各市州局要统一制定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既要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又要体现工作程序的严密性,杜绝人为因素,规范自由裁量权,增强核定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在各市州的基础上,省局将制定全省统一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国税局交换核定征收有关信息。核定征收数据要全部录入JTAIS,运用JTAIS进行操作。各地不得自行开发和购买核定征收软件,省局将在制定全省统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继续延伸开发JTAIS核定征收管理功能。

  (三)全面推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省国、地税局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3〕9号)要求,积极主动与国税机关协调配合,建立联合评定机构。省局将总结长春市朝阳区国地税局联合试点经验,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各地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与国税局联合开展评估工作,在严格评估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确定纳税信誉等级。要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务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同时,要加大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力度,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以及资金流转情况。

  (四)严格欠税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征字〔2001〕69号)、《吉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征字[2000]17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

  1、夯实欠税底数。各单位要在2004年6月底前,对全部欠税进行一次重新清理,彻底摸清欠税底数,由市州局统一汇总,于9月30日前如实上报省局。今后,凡再发生瞒报、漏报欠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实施分类管理。各单位要逐户建立纳税人欠税档案,并将有关数据全部录入JTAIS,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管理。特别要加强破产撤消企业的欠税管理,对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要严格按死欠核销的条件,逐级上报省局进行审批核销。

  3、加大清欠力度。各市州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层层建立清欠责任制,明确清欠目标和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要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所履予的法律手段,下大力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欠税清缴入库,同时,要坚决杜绝新欠的发生。对地方政府干预所形成的欠税必须如实向上级局报告。要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在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制度未下发前,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欠税公告。纳税人发生新欠,管理人员必须深入企业,掌握其生产经营和银行资金流向,帮助纳税人活化资金和合理安排缴税资金及生产经营资金;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缴纳的税款,主管机关必须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及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等措施,新欠税款跨年而又未依法采取措施的,除实行目标考核外,对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事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征管基础资料管理

  征管基础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登记、申报资料、征收凭证和发票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等纸质资料,同时也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生成的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征管基础资料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各地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一)简化规范文书资料。要确保征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本着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对各类征管基础资料进行规范。省局将按照信息化、规范化需要,根据总局的统一要求,对征管规程中所列的文书资料进行统一清理,逐步完善征管文书档案。对一些作用不大、内容繁杂的要进行删减、简并,对没有的文书要予以增加,进一步简化程序。对此,各地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纳税人报那些、何时报、谁录入、谁使用,避免各业务部门多头、重复向纳税人索要资料。省局将在2004年内出台统一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对征管信息资料的采集、移送、归集、保管、查询、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抓好数据管理。各地在推广应用JTAIS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数据管理,保证数据质量。要树立数字化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征管信息数据管理制度,从基础征管数据的录、审、调、存、传、用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数据管理,尤其对新产生的各项征管基础数据要确保其来源的唯一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整个征管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实用。对原已积累的历史征管数据要注意进行清理,及时清除冗余和垃圾数据。同时,要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所载数据的衔接一致,注意加强比对,认真审核、录入。

  五、提高征管信息化应用水平

  JTAIS上线运行标志着我省地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征管信息化的核心在于应用。随着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省局将在适当时机根据信息化需要再造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现阶段各地要在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整合并提升信息应用能力,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机结合、互动管理。

  (一)加强内部征管信息的应用。征收、管理、检查(调查)各环节所采集的信息,现阶段要做到相互调用、相互衔接,在保证数据真实的前提下做好分析和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预警作用。有条件的地区要采取数据处理大集中模式,通过提升数据处理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应用能力。

  (二)抓好与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应用。税收征管外部信息是全面监控纳税人的重要保障。各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要研究与国税、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内容、方式、传递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户籍变化、资金动态等涉税情况。

  (三)加强宏观税收负担的分析和预测。要充分运用以GDP为主的宏观经济指标以及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加强宏观税负变化的动态分析。与此同时,还要运用工业增加值、商品零售和消费指数等各项相关经济指标,比较分析主要税种、行业和不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通过对应性分析,从税基的变化观察宏观税负和税源的变化趋势,提高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风险预期判断能力,确定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的工作方向。

  六、规范税收行政执法

  (一)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要将自由裁量权细化为有组织的行政行为,杜绝滥用税收执法权的个人行为。对纳税人的各项行政处罚要树立全局意识,既要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等税务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又要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大局。要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押、乱处置财产、乱查封银行账户等行为。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税收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中涉及重大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机关须报经县以上地税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下发的各项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认真加以落实。对各级地税机关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和工作人员,办理虚假停废业、故意、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分配比例、借税、引税、有意混库、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虚收、擅自缓税、免税、提前征收、隐瞒欠税、故意不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执法不规范和违法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知而不报、知而不究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发票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注重运用“发票控税”管理手段,依法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要督促纳税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审验旧票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而且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与其申报纳税的营业额进行比对。发票发售的数量必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进行综合确定,凡不按规定申报、缴税以及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

  要积极探索创新发票控税的手段,改进发票控税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发票对税基的控管作用。当前要认真落实好省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等重点行业的发票管理。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高发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能力,积极推行机器开票,逐步实现发票信息采集、交换的计算机化。要继续推行有奖发票制度,扩大有奖发票范围。积极探索“悬赏协税加信息化”发票控税手段,逐步将机器开票范围扩大到营业税全部税目,增强发票对税基的控管作用。

  八、开展个性化的纳税辅导工作

  纳税辅导是指县(市、区)局的管理部门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达给纳税人并辅导纳税人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具体贯彻实施和应用的过程。纳税辅导与税法宣传的区别在于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税收服务。当前纳税辅导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是纳税人申报失真率高和可信度比较低,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不掌握或不会运用,自身维权意识较低。因此,纳税辅导要与纳税评估相结合,避免走“保姆式”和税企责任划分不清的老路,要创新手段,防止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各市州局要在2004年内制定统一的纳税辅导实施办法,并上报省局备案,切实使纳税辅导成为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省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省统一的办法。

  九、加强征管质量考核

  (一)建立科学的征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近年来,各地反映现行的征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指标体系不够全面,个别指标设定不够科学,不便于操作等等。为此,要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和量化,引入宏观税负分析比较指标,加强绩效考核,逐步建立更为科学、更为全面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省局将在2004年内对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改进考核工作方式。征管质量考核要从重视结果考核向重视过程和结果并重考核转变,从年终一次性考核向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转变,从主要依靠人工考核向人机结合考核转变。要将征管质量考核与宏观税负分析加以比较。省局将通过扩展JTAIS功能,自动生成考核指标,自动进行考核评价,以保证考核工作高效、真实,充分发挥征管质量考核对征管工作的促进作用。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各级征管部门要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各级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通报的考核结果与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工作绩效、廉正建设以及人事任免挂钩,通过激励和奖惩机制,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十、全面提高基层税务干部的征管工作技能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干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基层干部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技能。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断更新干部的知识,使之既能够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又能够熟练操作本职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实行基层征管岗位能级评定,省局将制定统一的岗位能级评定标准。建立征管人才信息库,充分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奖罚相结合,激励广大干部去主动学习业务。要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JTAIS应用、征管规程应用、税务检查、网络应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操作技能竞赛、现场业务表演等,切实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四个能力”。

  十一、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国税、公安、银行、劳动、社保、交通、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基层组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认真开展协税护税工作,不断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要加快与国税、工商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积极拓宽与国税、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和数据交换,包括与国税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附征税费基础信息、委托代征信息、税务违章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司法救济信息等,实现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共享。

  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工作,完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对建安企业承包人、房屋出租业、装修业、集贸市场和农村零散税收等需要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规范征管程序,依法明确责任义务,依法履行委托程序。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银行、财政、邮政等部门以及广泛的社区网络,依法开展委托代征业务,有效实施社会综合治税。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按照合法、有效、规范的原则,进行代征资格认定,与委托代征单位及个人要签协议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对代征证书实行一年一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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