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9
摘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doc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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