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个重要变化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人气: 时间:2020-02-24
摘要:2019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以下简称 41号公告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部分表格进行了修订。 实务操作时,以下两个变化需要引起大家的重点关注。 一、视同

  2019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部分表格进行了修订。

  实务操作时,以下两个变化需要引起大家的重点关注。

  一、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变化

  按照41号公告的内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上述调整有效规避了以前存在的视同销售可能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有关该调整对报表的影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一下本公众号在2020年2月12日发布的《疫情下捐赠税前列支容易忽略的两个细节问题》)。然而,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视同纳税调整的情况,除了将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广告外,还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和对外投资5种情况。

  如果企业发生了不属于捐赠、广告的情形,但属于其他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5种情形,是否要按照本次修订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呢?

  这就涉及到对上述规定中“等”字该如何理解。

  通常情况,在实务操作中,从谨慎、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建议大家对“等”字进行扩大理解,而只对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广告用途时,才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2019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不再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这也就意味着,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废止,备查资料也不用这张表。

  2、《“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只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准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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