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公路施工企业,从一单位分包取得工程,结算时总承包人扣取了按结算价的1%的企业所得税,并有纳税凭证,请问我单位对这部分扣取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抵缴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你公司实行查账征收的,预征的所得税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如果你公司是核定征收的,已经预征的所得税不能抵减。依据是国税发[1995]227号文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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