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2020年7月)

来源:河南税务 作者:河南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8-20
摘要:  1.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的是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ldquo

  1.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的是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对旅客有什么要求?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3.企业所企业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对购物额度、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有什么限制?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4.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离岛免税政策)中离岛免税店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5.消费者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能否再次销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6.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征收率降低的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7.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8.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9.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

  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季度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何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销售额50万元[50.5/(1+1%)=50]的合计数5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11.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二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开具发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二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75万元[(25×3%=0.75)],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按照今年复工复产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二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三季度发生退货,在二、三季度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纳税人二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3.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45.4万元,同时我公司期初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纳税人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至第7栏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45.4万元、5万元、40.4万元。在计算填写第8栏时,计算公式中的征收率为1%,第8栏应填写40万元[40.4÷(1+1%)=40]。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40万元,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纳税人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4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进行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考虑到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自5月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填报50万元(=10+40);将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5万元(=50×3%),填写在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2万元(=10×2%+4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实际应纳税额0.3万元(=10×1%+40×0.5%),填入申报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区分4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和自5月起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进行准确填报。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能否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6.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7.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能否自行打印专票清单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8.河南省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20〕7号)规定:“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下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和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缓缴手续简化办理,企业可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告知承诺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不再进行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程序办理。各地已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4号)规定:“一、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缓缴政策与减半征收政策可叠加享受。缓缴申报程序及要求仍按豫人社〔2020〕7号文件执行。”

  19.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三条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4号)规定:“ 三、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缴费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直接采取信息系统默认的方式,不再办理缓缴手续。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缴费年度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第三条规定的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20.公益性捐赠扣除名单,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上述规定,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有效。

  21.公司上级党委直接给公司优秀党员的党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上级党委通过公司给优秀党员的党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种情况处理上是否有区别?

  企业向在本单位任职的优秀党员发放“党费、奖金”,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于上级党委奖励给优秀党员的党费奖励,不论是直接给优秀党员还是通过本公司给优秀党员,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22.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包含哪些项?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收入?

  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预扣预缴环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收入”。通俗来讲,即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23.纳税人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中国境内工作,与境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如果适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哪里的标准确定?2.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与境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均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纳税人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个人实际在境内工作,其与境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工作地的标准确定;如果是在境外工作,其属于境外所得,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并按照境外所得相关规定处理。

  2.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24.企业2018年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有争议,一直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补偿金,现在2019年开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补偿金,财税〔2018〕164号文件里提到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那我们是按2018年的平均工资算还是2017年算?

  由于税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因此应按2018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确认。

  25.境内A公司派员工到境外B公司工作,A公司和B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母公司下的两个子公司,请问B公司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中方机构吗?文件中“中方机构”的范围是正列举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实际执行中应当按照正列举的原则把握。根据纳税人问题描述,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的境内企业是A公司,而B公司不属于A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因此,B公司不属于文件所规定的“中方机构”。

  2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时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政策解读:“二、修订内容(一)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一、如何填报:

  第L15行=第11-12-13-14行

  1、当第11-12-13-14行>0时,企业有应预缴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缓缴:

  第L15行如选“是”,第L15行=第11-12-13-14行,第15行=0。无须预缴税款。

  (2)第L15行如选“否”,第L15行=0,第15行=第11-12-13-14行,正常预缴税款。

  2、当第11-12-13-14行≤0时,第L15=0,第15行=0。没有预缴税款。

  二、填报注意:

  1、第L15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2、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3、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移到了报表上方,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需要按四个季度分别填报季初和季末金额,并计算季度平均值。

  4、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2021年1月进行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第15行应填三个季度合计应预缴所得税额。

  27.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8.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9.电子税务局如何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认定?

  登录河南电子税务局官网(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

  1、打开【汇总纳税申请表】,填写表单: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2、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点击【选择】/【扫描】按钮,从本地选择一张图片,点击【上传图片】: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4、点击【返回至表单】,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5、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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