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20号 1997-02-1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6年8月1日起,对其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货物,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征税税率计算进项税款,征税时予以抵扣;并按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退税率在退税款中计算扣除。但一些地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为此,省局重申: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123号文规定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应征、应退税款。其中,应扣退税款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审核意见栏”直接注明。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按国税发[1996]123号文办理征、退税的,各地要进行认真清查和计算应征、应退税款,并在以后的征、退税中予以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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