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7
摘要: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123号文规定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应征、应退税款。其中,应扣退税款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审核意见栏”直接注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20号       1997-02-1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6年8月1日起,对其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货物,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征税税率计算进项税款,征税时予以抵扣;并按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退税率在退税款中计算扣除。但一些地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为此,省局重申: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123号文规定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应征、应退税款。其中,应扣退税款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审核意见栏”直接注明。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按国税发[1996]123号文办理征、退税的,各地要进行认真清查和计算应征、应退税款,并在以后的征、退税中予以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