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1]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26
摘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再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82号       2001-05-26


各局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厦委[2001]27号)

  (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我局已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进行发文(详见厦地税发[2001]46号),为了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特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及实施细则整理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6日

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厦委[2001]27号)中,有关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归集印发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策意见》第七条规定"鼓励农民进城镇落户。己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创办二、三产业、取得营业执照、自主经营者,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此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规定范围办理。

  办理的程序:对已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创办二、三产业的经营者,可在企业新办当年第四季度,持《减免税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二、《政策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范围办理。

  办理的程序:重点龙头企业在获得有关部门颁发《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后,持《减免税申请报告》、《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政策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征之前予扣除".此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13号)规定范围办理。

  (一)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报批,按财务制度规定,凭有关凭证列支。

  (二)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再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办理的程序:

  1、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后,在9月底以前,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抵扣应税所得额申请报告》、《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确认。

  2、项目确认后,企业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填制《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税所得额审核表》同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政策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3号)规定范围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最长期限为五年。

  办理的程序:

  1、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申请报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2、企业投资抵免核准后,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文件,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3、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咀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填报项目、数额进行审核,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农业企业享受减免情况,于年度汇算清缴后,上报减免户数和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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