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9]8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11
摘要:本办法所称稽查预告,是指各稽查局将税务检查的事项事先告知某一区域(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已确定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预告对象),并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期限进行自查的工作总称。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84号        2009-6-11

市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巡视检查办公室,国际税收研究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纳税服务,倡导诚信纳税,营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税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税稽查系统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稽查预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预告,是指各稽查局将税务检查的事项事先告知某一区域(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已确定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预告对象),并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期限进行自查的工作总称。

  第四条 稽查预告采取稽查预告公告和稽查预告通知书方式。

  稽查预告按确定预告对象、告知预告对象、预告对象自查及自查处理等工作步骤实施。

  第二章 确定预告对象

  第五条 各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根据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分期确定预告对象,提出预告工作计划,报经本级稽查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预告对象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举报、协查、专项整治、上级交办、督办和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结果的,按规定不纳入预告范围。

  第三章 告知预告对象

  第七条 对某一区域(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稽查预告的,采用稽查预告公告方式,由地税机关将税务检查事项以发布《稽查预告公告》的方式普遍告知某一区域(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稽查预告公告》包括拟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及预告对象自查的期限、有关税收政策等项内容。

  《稽查预告公告》一般不涉及纳税人的名称。

  第八条 采用稽查预告公告方式告知的,各稽查局可通过在《青岛日报》或其他市级报刊或青岛地税网站发布《稽查预告公告》,或在预告对象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大厅张贴《稽查预告公告》等方式进行。

  除上述方式外,各稽查局也可根据拟检查区域(行业)的特点和其他工作需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 对各稽查局已确定的稽查对象,由各稽查局向其下达《稽查预告通知书》。下达《稽查预告通知书》时,可采取直接送达预告对象或召集预告对象会议、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预告对象自查及自查处理

  第十条 预告对象自查的时间一般为自《稽查预告公告》发布之日起或预告对象接到《稽查预告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第十一条 预告对象自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自查限期内向发起预告的稽查局报送《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各稽查局对预告对象的《自查报告》要登记签收台账,签收时按规定应当由预告对象经办人、税务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三条 市局稽查局发起的稽查预告,预告对象自查后,应当将《自查报告》报市局稽查局的执行部门,并办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手续。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发起的稽查预告,预告对象自查后,应当将《自查报告》报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的执行部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手续。

  稽查局对预告对象自查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单独统计。

  第十四条 各稽查局的执行部门执行完毕或监督执行完毕后,预告自查的各类档案资料交审理部门单独存档。

  第十五条 对实行稽查预告公告的预告对象,自查结束后,由各稽查局结合预告对象自查情况、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

  第十六条 各稽查局对预告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调取帐簿资料检查通知书》后,预告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涉及补税的,按规定不得作为自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预告对象实施稽查时,检查事项所属期间、内容等原则上与限期自查所要求的一致,便于比对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略):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通知书》(格式)

  2、《青岛市XX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预告通知书》(格式)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预告公告》(格式)

  4、《青岛市XX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稽查预告公告》(格式)

  5、《自查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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