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9
摘要: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省直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到省直分中心线下业务服务网点、线上业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或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单位银行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配偶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同一户口本父母或子女代办提取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购房款发票或含房屋地址、税率、总价等完整信息的契税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发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发票。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须提供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县、市级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须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偿还商业性自住房贷款和其他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 提取额度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全额付款或首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提取金额至百元。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提取限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符合提取条件且提取金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省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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