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17
摘要:凡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不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则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1994-11-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泰顺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泰税政[1994]106号请示悉。对你县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凡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不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则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17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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