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流通字[2024]8号 北京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31
摘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北京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4]8号          2024-5-3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要求,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特制订《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以及商务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细则》”)工作要求,推进北京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促进汽车消费,做好本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补贴申请人为个人消费者。

  2.申请人报废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申请人注销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4.申请人购买新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

  6.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补贴标准按照报废的乘用车类型(新能源小客车和其他乘用车)和新车类型划分。补贴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账户上。

  二、办理时限

  (一)实施时间

  自《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补贴申请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更改。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细则》规定时间期限内,将上述材料上传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四、具体流程

  (一)旧车报废

  旧车车主将报废旧车交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车主。

  (二)新车购买

  个人用户购买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主购买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地。

  (三)补贴申请

  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的方式,主要途径有两个:

  1.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参见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问答手册》),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2.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四)补贴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申请人应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成立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市级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所需资金,做好经费保障,负责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市报废及更新车辆注册登记等与补贴相关信息的核实与查询,统计报废及更新车辆相关数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乘用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燃油车排放标准问题的解答,分析全市存量车淘汰更新数据,评估促进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环境效益。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汽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新车交易、报废违法行为。

  六、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二)申请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局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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