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办发[2023]6号 2023-4-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精神,推动新时代全省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责任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 2.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3.加强预算管理监督,强化部门预算闭环监管,对转移支付实施全链条监督,持续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财政运行、基层“三保”等重点方面的监控和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构建完善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4.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对部门和单位落实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动部门和单位严格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流程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使用。 5.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行政府采购询问、质疑、投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强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的管理,定期对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进行清理与优化,防范恶意质疑投诉。 6.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部门、单位及其财务人员自觉执行财务管理法规制度,提高财务管理能力。指导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一体化平台实施,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落地见效。 7.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问题处理整改力度,严肃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规范性。 8.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和日常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码通”使用的检查力度,促进审计报告数据单一来源的普及应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方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财会监督主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并持续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 9.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10.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会计行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12.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对资产管理全流程实施监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3.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14.根据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整治行业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 15.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 16.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17.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8.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 19.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各单位内部监督得到进一步加强并持续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五)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 20.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规定,严格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21.中介机构要始终坚持质量至上的发展导向,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强化质量管理责任。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严禁恶意低价竞争和提供虚假报告,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 22.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中介机构执业监督更加规范并持续加强,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六)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 23.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推进执业机构综合评价制度建设,引导执业机构认真执行执业准则,加强质量管控,加大对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有效识别财务舞弊,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24.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完善行业诚信建设体系,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诚信警示教育,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 25.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情形的处理机制,推动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行业协会督促引导作用进一步有效发挥并持续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七)加强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 26.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加强统筹谋划、督促指导和沟通协调;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27.建立健全部门间财会监督协同协作机制,在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28.建立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推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有机结合。 29.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进行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30.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实施财会监督,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机制初步建成并持续推进,202 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八)强化省与市县纵向联动 31.压实各有关方面财会监督责任,分级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工作,加强上下联动。 32.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统筹协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财会监督工作。 3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要畅通财会监督信息渠道,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省与市县纵向联动机制进一步改善并持续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九)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34.开展财会监督要自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探索深化贯通协调有效路径,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 35.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若干规定要求、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成果共享,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财会监督专业力量作用,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 36.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与人大监督在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37.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 (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38.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省委、省政府落实党中央要求的工作安排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落实财政改革举措等重大部署,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一)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39.查处财经领域重大案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即接即办”、“速办速结”的原则,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财经领域重大问题线索进行专项检查核查,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 40.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聚焦减税降费、基层“三保”、地方政府债务、财政收入虚收空转、违规返还财政收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暂付款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9个方面的问题加强整治。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严肃查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以及违规使用公权力干预财政资金安排、插手国有资产交易处置等违法违纪行为,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二)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41.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42.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 43.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44.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加大对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45.建立财会监督工作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总召集人,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财会监督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促进财会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机制意见,健全工作推进、监督协同、信息沟通、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选派1名正处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成员。 46.各地各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十四)加强财会监督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47.各单位要健全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提高财会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力。 48.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注重引进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评估、金融、法律、信息化等方面人才,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支撑体系,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五)积极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 49.深化“互联网十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动财会监督实质性融入财政预算管理全流程,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加强财会监督数据信息互通,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财政与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国资监管等部门实现有关财会监督数据共享,推进财会监督信息深度利用。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六)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 50.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 51.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 52.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完善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 53.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统筹抓好财会监督试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八)加强工作落实和督导检查 54.各地各部门要将财会监督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四个体系”,加强工作督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财会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积极成效。组织部门要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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