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四字[1991]297号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12-31
摘要:为了体现党的优抚政策,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其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条款废止]

云税四字[1991]297号           1991-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二条;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涉及车船使用税内容、第四条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1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涉及车船使用税内容、第四条废止。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贯彻执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这两个税种的条例、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经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讨论,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关于公路养护段系统和运政系统征免税问题。对以养路费和运政管理费作为事业经费来源的养路总段、段、道班及运政管理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单位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照章征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征免税问题。为了体现党的优抚政策,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其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达不到35%,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三、[部分废止]关于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征免税问题。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商品房征免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建盖商品房、统建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出售后,应按房产所有权等有关规定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上建盖的简易房用于营业的征税问题。鉴于此类房屋数量零星,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由各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在水面和堤坝上建房的征税问题。鉴于在水面上建盖房屋情况特殊,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堤坝上建盖房屋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略)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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