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5]第41号 1995-09-22 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的缴税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汇总纳税的有关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自1995年10月1日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汇总缴纳,不再由农业银行系统代扣代缴。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一并作为省级收入,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收入库。 二、关于欠税的清理问题。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在1995年10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附加等,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足额补缴入库。省农业发展银行要督促业务代理部门及时清缴欠税。地方税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搞好监督检查,确保该项业务应纳税款限期征收入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45号 1995-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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