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3-08
摘要: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2004-03-0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