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介机构支付劳务用工费用,是否计入“职工薪酬”

来源:徐风细语 作者:徐峥 人气: 时间:2022-03-31
摘要:企业使用的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属于“职工”的范畴。支付的劳务费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中予以列报。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酬。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通过劳务中介机构使用派遣的劳务工为企业服务。在这种情形下,劳务工为企业提供劳务,有关劳务中介机构向劳务工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劳务费用。通常情况下,劳务工为企业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劳务费用。

  问题1:劳务费用是否计入职工薪酬?

  问题2:支付劳务用工费用的现金流出是归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还是将该支付款项作为支付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归属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规定: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企业使用的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属于“职工”的范畴。支付的劳务费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中予以列报。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酬。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如该支付的款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则应归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