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2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4
摘要:生产财税[200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利废项目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除外)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后,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73号        2001-12-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函[2009]2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财税[200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利废项目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除外)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后,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财税[2001]198号示范围之外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非利废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或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比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属于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所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纳税人申请开具2001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基层国税机关核准后,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补开。

  四、在财税[2001]19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国税部门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凡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各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