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16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帐户帐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1
摘要:为了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始,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换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为此,我省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依法全面开展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帐户帐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166号        2006-08-11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集友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始,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换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为此,我省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依法全面开展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同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开立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申请开户的前置行为;银行与税务机关双向登录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银行存款账户账号,实现税务机关和银行双向监控,是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管理成本的重要措施。

  二、登录操作

  (一)登录位置。2 0 06年8月1日开始,全国将统一换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加了“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供银行填写(式样见附件1)。

  (二)新开立账户登录。纳税人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开户银行在办理纳税人开户时,应当在新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纳税人新开立的全部账户账号,包括纳税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等所有本、外币存款账户账号。具体填写要求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的填写说明》(附件2)。

  (三)原有账户补登录。对纳税人在此次税务登记证换证前开立的现有全部存款账户账号,各银行应当一次性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进行补登录。补登录填写要求与新开立账户登录要求一致。

  三、登录方式

  (一)采取各开户银行登录的方式。由各开户银行网点通过应用系统打印或银行人员手工填写的方式,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进行登录。上述方式,经办人员均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上签章。

  (二)采取银行批量提供的方式。银行定期将纳税人现有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具体指标见附件3),批量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方式。提供成功,视同完成登录工作。税务机关对银行批量提供的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依法用于税收的征收管理,非经法律授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上述具体登录方式的选择,由各银行省级管理行与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各银行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协作,按照确定的任务及方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登录工作。

  四、登录公告

  为了确保登录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换证公告中,就开展纳税人账户账号登录工作的有关事项一并公告,各银行可配合进行。

  五、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式样(略);

  2、《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的填写说明;

  3、银行向税务机关批量提供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指标。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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