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8]1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27
摘要: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和我省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10号           1998-02-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和我省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对超过一年以上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坚持一年一审批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鲁国税发[199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减免税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务于次年5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表》上报省国税局(表式附后,有关填报说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文件要求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