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进[2002]27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17
摘要: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维护,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接收数据和进行数据备份,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的电子对账,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问题,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进[2002]278号          2002-10-1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管理局要做好所辖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使用的宣传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负责组织好企业的应用培训工作。

  二、自2002年9月20日起,青岛地区全部启用“中国电子口岸”执法数据,作为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及其他出口退税涉税事宜的依据。有进出口权的新成立企业或因故未办理“电子口岸”注册的企业,必须办理“电子口岸”注册手续,对出口数据进行提交后,方可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维护,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接收数据和进行数据备份,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的电子对账,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问题,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建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日接收转换格式后的执法数据信息并读入计算机审核系统。

  五、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反映。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热线电话:393102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