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法[1997]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附件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9
摘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见附件3),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由主持人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见附件4),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附件废止]

京地税法[1997]90号       1997-2-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2、附件3废止。
  3.依据京地税法[2006]2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停止使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1996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1996年9月23日北京人民政府第15号令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执行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京地税检[1997]28号文件转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行政处罚,处罚数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标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暂由征管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管法制科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组织听证。

  三、案件调查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3日内通知征管法制科并移交案件全部资料。征管法制科在接到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全部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见附件1)上予以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当事人名称等。

  四、税务机关负责人应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资料做好前期审查工作。

  五、征管法制科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见附件2)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听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见附件3),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由主持人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见附件4),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式样)

  [附件废止]2、听证通知(式样)

  [附件废止]3、听证记录(式样)

  4、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式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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