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由此形成职工所占量化资产股份同步增值,请问职工增值的股份是否缴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由此形成职工所占量化资产股份同步增值,对职工增值的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对此国务院财政部门也无相应的规定,我们理解不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