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认定管理工作质效,更好地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模块。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先填写附表五第45行的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的资产总额、第47行的所属行业以及附表五中新增的第48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再填写主表第25行的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附表五中的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填写税收优惠金额: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附表五第34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5%;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填写附表五第34行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15%; 纳税人当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年度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申报。 3、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非小型微利企业的,当年度按税法规定税率进行申报,下年度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税法规定25%税率申报。 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青岛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否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12366-2咨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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