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12
摘要: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2-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新机构名称变更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自2018年08月01日起,本法规进行了修正,具体修正内容请看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2-12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章 核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有关《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的纳税人以及环保部门抽样测算方法中涉及的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章 核定方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其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纳税人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西藏自治区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五条 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规定的污染当量值确定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六条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规定的污染当量值确定水污染物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污水排放量=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特征指标(床、台、个、张、支等)×适用税额

  其中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适用税额

  第七条 医院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污水排放量=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床位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八条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适用税额

  第九条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四章 核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安装水表设备、营业面积、床位等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或《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异议的,做出核定结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意见一致后做出核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三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分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

  第十七条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样测算办法制定发布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抽样测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附件2: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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