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12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开发票的适用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公告》通过对自行开具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范围进行说明,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代开发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征集时间:2024-3-12至2024-3-19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代开发票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税收风险,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24年3月12日至3月1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zjswzkc2024@163.com)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代开发票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税收风险,现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其他按规定不能自行开具发票,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企业接受个人代理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二、代开发票税务机关

  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其他个人)可向居住地、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办理流程

  (一)实名验证

  代开发票实行实名认证管理。

  (二)资料提交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涉及业务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详见附件)。

  2.身份证明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其他个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和委托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其他个人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于提供书面证明。

  4.出租(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资料、无形资产证明,同时提供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提供中介合同、委托方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方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5.陆路运输或内河货物运输的,提供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船舶营业)运输证、运输合同(明确起止地、货物名称等)。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须提供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6.销售资源税应税资源的,提供取得该应税资源时收取的发票或资源税完税凭证。

  7.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企业接受个人代理人提供经济代理服务,企业采用代办方式申请汇总代开的,提供包括个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应缴税款等信息的详细清单。企业在代办缴纳税费、代办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前应取得个人代理人授权,授权资料留存备查。

  (三)缴税开票

  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缴纳相关税费后,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发票。

  四、代开发票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金额、频次及税收风险程度代开发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一)依法应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个人,经税务机关提示后仍未登记的;

  (二)代开发票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登记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走逃(失联)企业,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非正常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业主);

  (三)申请代开的品目为依法被国家禁止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四)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优化代开发票服务

  浙江省税务局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优化完善代开发票业务功能,畅通代开发票的办理渠道,积极通过线上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务,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月*日

  附件

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申请人声明:

  本表填报内容涉及业务和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购买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银行账号  
销售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银行账号  
申请人类型 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代开发票收入类型 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R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房屋出租所得□其他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其他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经营所得□
减免税标识 是□          否□
减免税种 减免税类型 减免原因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规格型号
(服务类型)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不含税
销售额
征收率 税额
               
价税合计(大写)   价税合计(小写)  
减免税费)额  
应缴税额  
备注  
是否为异地代开 是□          否□
 
 
受理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
税收完税凭证号:                            
                 (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单内容一致。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第一份:申请代开纳税人留存。第二份: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留存。第三份: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留存。

  2.已办理“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自然人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购买方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代开发票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税收风险,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相比此前代开发票管理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一)代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开发票的适用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公告》通过对自行开具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范围进行说明,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代开发票范围。

  (二)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各类代开情形中的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便于纳税人向正确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事项。

  (三)代开流程。列明了特定代开业务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便于符合相关情形的纳税人办理代开事项时对照要求准备资料。对大部分发生小额、零星业务的纳税人,单次代开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于提供书面证明。

  (四)风险管理。为维护税收秩序,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属于特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发票。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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