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1997]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07
摘要:目前,传销机构和部分商业企业销售货物,帐面上反映进销同价,另外从销货方取得返利、回扣、补贴和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款项。造成销售地无税可征。为堵塞税收漏洞,凡一般纳税人从销货方取得的返利、回扣、补贴及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款项、实物,均应并入其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15号      1997-05-07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全省增值税业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传销、进销同价的征税问题。

  目前,传销机构和部分商业企业销售货物,帐面上反映进销同价,另外从销货方取得返利、回扣、补贴和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款项。造成销售地无税可征。为堵塞税收漏洞,凡一般纳税人从销货方取得的返利、回扣、补贴及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款项、实物,均应并入其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强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征收管理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有下列三种类型:一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二是零申报,即既无销项税额又无进项税额(包括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持平的情况);三是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50%(含50%)以上的。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或者零申报以及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50%以上的,称为异常申报户。

  2.异常申报户必须在发生异常申报的第3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其式样见附件)。“说明书”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按附件的式样统一印制,并发放到各县、市分局。

  3.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异常申报户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接到企业报送的“说明书”后,要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突击性的检查。

  检查后未发现重大偷漏税问题的,经主管国税局的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留抵税额以及多征税款可留待下期低扣;如发现有偷税行为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4.对从事商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发生异常申报的,暂按2%预征率征收增值税,年终进行结算,同时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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