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函[2014]11号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8
摘要: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农函〔2014〕11号               2014-05-08

郊区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北京市资源状况和产业发展形势的变化,加大对本市农业企业的培育与扶持力度,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对《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京政农函〔2009〕35号)进行了修改,并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上获得通过。现将《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特种养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获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农业局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工作,研究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与政策,考核全市农业产业化政策的落实工作。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委,负责组织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动态监测管理等。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建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财务会计、农产品加工和贮藏、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农业和农村经济等方面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特种养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企业主营业务占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

  3.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其中,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8亿元以上。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即可申报:

  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应用专利技术2个以上的企业;蜂业、食用菌、花卉、籽种、园艺、水产、药材、茶叶、特种养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农业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直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采购本市原材料占企业采购原材料总量80%及以上的企业;本市农村劳动力占企业职工总数80%及以上的企业。

  4.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两年盈利;产销率达93%以上;企业自申报日起近三年内,税收、工资、贷款、社会保险、产品质量等方面在相关部门无不良纪录。

  5.企业资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企业在开户银行或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良好。

  6.企业带动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

  (1)安排本市劳动力。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采购本市原材料。通过合作社、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采购本市原材料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固定摊位中,本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租用的摊位在100个以上。

  (3)带动本市生产基地。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或以入股、合作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其中带动本市农户占50%以上;企业要在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户提供服务,认真履行购销合同,无违约情况发生。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8.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区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提供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注册地在郊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区县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其他企业,直接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推荐。

  第四章 认 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将专家意见汇总公示后,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推荐。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企业获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向企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年度经营情况监测。企业按时上报年度经营情况,区县负责审核。

  (1)注册地在郊区县的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将年度经营情况报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2)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并于1月底前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3)其他企业于1月底前将年度经营情况直接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考核性监测,两年一次。

  (1)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于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反映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

  (2)监测年份的3月份,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其他企业将基础材料直接报到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价意见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

  (4)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材料,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的,即行终止评审程序;已经取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要勇于承担公共服务义务,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京政农函〔200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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