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31
摘要: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票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缴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2.《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3.《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4.《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税收电子缴款书》必须包含税收票证基本要素和税款入库信息。

  (二) 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2.《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三)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2.《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本凭证仅作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作为税收结算依据。

  纳税人使用电子划款方式购买印花税票的,只能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不得给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和税收完税证明。

  (四)税收完税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包含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地方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税款已经缴纳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且税收征管系统中有关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按照第4条规定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地方税务机关需要主动为纳税人统一批量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具体开具办法。

  遗失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开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必须先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补开税收完税证明时应在票面注明原缴库凭证号码。需提供原税收票证复印件的,应加盖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专用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2.纳税担保金;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4.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它资金。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则上地方税务机关不直接收取现金,确实需要收取现金的,收取现金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将现金在当日,最迟次日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保管、清算和入库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支手续费领据

  提支手续费领据是地方税务机关向委托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

  (七)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1.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2.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3.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4.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  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十三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地方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省地方税务局,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第十六条 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县级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刻制,并报市地方税务机关留底存档。

  第十七条 省地方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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