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内财税[2020]598号 2020-05-2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2023年(注: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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