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2
摘要: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3-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规定,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3、小结:征收方式不影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4、小结: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提是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该税收优惠,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如果年度超过该指标会怎样?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后来发现可以享受时怎么办?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
  2、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预缴时符合优惠条件,但汇算时发现不符合,怎么办?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思考:补缴时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仅限于小型微利企业。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问题是怎么调整?税局主动调整还是依据纳税人申请调整?
  2、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3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第1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第2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第3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第4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2=3000 (4000+6600)÷2=5300 (6600+7000)÷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3000 (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3=
5033.33
(3000+5300+6800+4750)÷4=4962.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150 200 280 35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2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第2季度 100 200 1500 3000 200
第3季度 260 300 3000 5000 350
第4季度 280 330 5000 6000 280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0 260 280
季末 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 (100+200)÷2=150 (260+300)÷2=280 (280+330)÷2=30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50 (150+280)÷2=215 (150+280+305)÷3=24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1500 3000 5000
季末 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2=2250 (3000+5000)÷2=4000 (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2250 (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200 350 28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符合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22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2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20 100 20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20×25%=5 100×12.5%×20%=2.5 100×12.5%×20%+(200-100)×25%×20%=7.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万元) 5 0
(2.5-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7.5-5=2.5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5 5+0=5 5+0+2.5=7.5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20×25%-5=0 100×25%-2.5=22.5 200×25%-7.5=42.5


  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