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5]109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03
摘要:2014年5月1日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缴交完毕,未及时足额缴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109号         2015-03-03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各县(市)人民银行: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库及分成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全额上缴国库。具体分成比例如下: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按中央10%、宁波市级10%、县(市、区)80%分成;

  (二)宁波市级直接征收的,按中央10%、宁波市级90%分成。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2014年5月1日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缴交完毕,未及时足额缴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浙价费[1997]107号)规定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2014年1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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