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8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3
摘要:凡在福建省依法设立的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并开展业务往来的,均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85号        2006-4-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加强我省反避税基础工作,省局将于今年起开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申报工作。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鉴于本《办法》刚刚出台,为积累实践经验,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个行业进行试点,并注意指导帮助试点企业如实、完整地进行关联申报,为《办法》明年在全省的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依法设立的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并开展业务往来的,均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第三条 以上所称的“企业与另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以下简称“关联企业”)主要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一)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四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本办法主要是指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使用业务以及其他有形财产的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提供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还包括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因商品(产品)购销业务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售后服务等劳务。

  第五条 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就上一年度与关联企业间的上述业务往来向日常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二)《企业关联关系年度申报表》;

  (三)《融通资金情况明细表》;

  (四)《提供劳务情况明细表》;

  (五)《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情况明细表》;

  (六)地税机关根据实际认为需要报送的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的其他资料。

  除(一)至(五)款规定的报表以外的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必须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提供的是境外资料,需同时出具境外公证机构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第五条规定的相关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所在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含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征收分局,下同)申请延期申报,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地税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延期报送有关资料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同已同意纳税人的延期申请。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相关报表及资料的,地税机关应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企业所在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逐一检查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资料是否齐全,认真进行核实、分析和确认。对错报、误报或漏报的资料应于30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限期补正材料;对报送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查实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可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企业对地税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税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办税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企业完整的年度申报资料的次日将所有资料传递给所在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后,应当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在两个月内完成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分析、比较、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筛选后,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含省地税局直征分局,下同)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其内设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下属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审核确认、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相关报表、资料必须妥善保管,特别是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资料,仅限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调查、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对纳税人已报送的相关资料,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纳税人重复报送有关资料的,应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保密造成泄密的,应依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及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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