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19号 2008-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可结合管征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按月或按季预缴。 为执行新法,征管系统中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已于1月31日下发,核定征收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整维护工作可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中进行维护。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熟悉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的操作流程,按总局通知要求,如期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第一季度终了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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