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8-08
摘要: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70号        2003-0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

  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

  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8月0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