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8]9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9
摘要: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提供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二十七)对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集贸市场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八)对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九)对农村服务于农业、渔业生产的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十)对农村客运车船和农民自用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十一)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四)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五)对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十六)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七)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八)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九)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四十)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十一)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三)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四)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五)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六)对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十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十八)对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九)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五十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五十二)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及事业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十三)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十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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