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确认和计量某项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时,应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也就是说,当某项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上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而不能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核算规范上倾向于原则导向,但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文谈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表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在基本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概念外,还在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概念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本准则第四条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如果企业反映的某项资产或费用,负债或收入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据,但不是其经济实质,则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是虚无的,会计报告使用者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或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1、关于融资租赁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2、关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3、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4、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除上述规定外,在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均有与之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各项资产的确认,在各资产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除满足相关资产的定义外,还规定与各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在收入的确定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等。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应用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权利主体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按照交易合同的规定出售或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现款的行为。按交易合同条款又称之为应收账款出售、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贴现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一般处理程序:首先,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确定应收账款的对象(即应收单位)、应收金额和收款费用等,其次,卖方向买方移交收款依据等;其三,买方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70%左右)向卖方预付现款;最后,由买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应收账款的客户收取货款。款项收回后,买方可能直接收入自己的账户,并将金额付给卖方;也可能收入卖方指定账户,再由卖方将预收款退给买方。出售的应收账款可能附有追索权,也可能不附追索权。
此项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应收账款已经出售了,但实质上是否真正出售,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判断,判断的标准:一是看应收账款的收益是否转移,应收账款收益,主要是指提前收回应收账款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或其他资金使用收益。二是看应收账款的风险是否转移,包括应收账款延期收回的损失和坏账损失等。只有通过实质性判断,说明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企业才能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否则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买方的预付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题1,A公司将其部分延期期限为6个月的应收账款500万元,于2007年1月1日签订合同卖给B商业银行,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如下:
(1)A公司保证提供收款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2)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时,B公司按应收账款总额的70%支付给A公司。其余款项于2007年3月31日。
(3)合同收款手续费,B公司按合同标的总额的3%计算,在首笔付款中扣除。
(4)A公司继续管理其应收账款,B公司协助催收,所收回合同内的应收账款存入A公司在B公司银行开立的专户。
(5)应收帐款到期不能收回,A公司按再次延期的款项支付B公司利息12%;如发生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
要求:A公司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解:1、按实质得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转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收益权判断,由于应收账款收回后仍存入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专户,所实现的存款利息等收益仍由A公司所有,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并没有转移。
(2)应收账款流动性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时,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向B公司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风险没有转移,仍由A公司承担。
(3)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这说明应收账款的大部分坏账风险仍保留在A公司,说明绝大部分的坏账风险也未转移。
综上所述,A公司虽然从形式上将应收账款卖给了B公司,也取得了合同规定的价款,但实质上该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出去。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的款项实质上是以应收账款为押金的融资性质,A公司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B公司的款项应作短期借款入账。
2、A公司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1日收到B公司首笔付款时
收款金额:500×[70%-3%]=335万元 B公司承担损失额:500×10%﹦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50000
财务费用 150000
贷:短期借款 3000000
应收账款 500000
(2)2007年3月31日收到B公司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短期借款 1500000
(3)若应收账款到期如数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同时,归还银行借款
借:短期借款 4500000
应收账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4)若应收账款到期只收回60%,其余再延期6个月
①收回款项时(收回金额=500×60%=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0
②计提利息时,(500-300)×12%×6÷12=12万元
借:财务费用 120000
贷:应付利息 120000
③收回延期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④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时
借:短期借款 4500000
应收账款 500000
应付利息 120000
贷:银行存款 51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