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12]6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15
摘要: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应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12]66号      2013-01-1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已经2012年11月21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备案的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准予减税或免税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企业所得税属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减免税内容

第四条 减免税备案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减免税项目,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的范围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0.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其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 企业购置符合优惠目录规定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5.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1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17.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8.鼓励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税收优惠;

1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2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

21.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

第三章 申报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应报送资料》(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列入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同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附件2)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应享受减免税;对核算不清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停止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加盖或书写“与原件相符”的印戳或字迹。同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填写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报送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涉税受理岗应及时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准予享受减免税优惠。税源管理岗应做好减免税台账登记等相关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一条 涉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事先备案资料通过完整性审核后,转税源管理岗,并将减免税事先备案的工作时限等有关事项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岗应及时对减免税事先备案事项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请县(市、区、特区)局领导鉴字后盖章确认,依法准予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税源管理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登记台账等相关工作。对需要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登记备案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应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纳税评估,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或者评估后发现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存在疑点、出现异常情况的减免税内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对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事项进行核查的,应主要核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报经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审核确认;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税收减免税政策到期的,是否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设立纳税人减免税后续管理台账,同时对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台账应登记减免税时间、项目、年度、金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局定期开展对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情况纳入每年各市(州)地税机关的考核内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省局(所得税处)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附件3)。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县(市、区、特区)及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从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应报送资料

附件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

附件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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