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地税个[1999]第112号 1999-10-29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一、二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锦委办发[1999]21号)精神,加强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成果得以延续,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纳入各级地税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99年度“代扣代缴税务证书”发放工作,各当管地税局要以此为契机,把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做为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重点,做到只要没有税务登记的单位都要有“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自觉申报纳税的正常轨道。各当管地税机关要在十一月底以前将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工作情况上报市局个体处。 二、各当管地税局要在总结本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广大党员干部知税法懂税法,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局专门统一负责制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三、鉴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收入比较稳定,应纳税所得额较低的实际,市局意见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一)单位月扣税额500元以下的,可按季度进行申报纳税。 (二)单位月扣税额500元以上的,必须按月进行申报纳税。 (三)为提高党员干部的纳税意见,对无税额的单位也要按季度实行零申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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