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应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节录) 国税函发[1992]1067号 1992-01-01 原税务总局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以[84]财税油字第3号《关于批准美国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明确对美国×船级社在1984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美国船级社应遵循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其在中国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应体现上述宗旨; 二、前述税收优惠应以互利对等为前提,即中国船级社在美国提供船检服务,也能享受同等税收优惠。 上述规定已到期。现美国船级社又提出延期免税的申请。根据该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研究,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同意对该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免税期限,延至199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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