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23
摘要: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9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2011-1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二、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9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对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停业的纳税人,免征其实际停业月份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