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也有涉税风险

来源:无锡税务 作者:无锡税务 人气: 时间:2023-11-02
摘要: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税务合规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行稳致远、发展壮大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推进,税收大数据应用不断深化,税务部门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也更加精准。企业在日常经验过程中可能面临哪些涉税风险,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防范?为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我们开辟“涉税风险防范”专题,帮您知风险会防控,为企业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今天带您了解:财政补贴涉税风险防范。

  风险一

  财政资金收入确认时点不正确

  风险描述

  不同类型财政资金收入确认时点在税收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可能存在财政资金收入确认时点不正确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风控建议

  通过财政、科技等部门获取财政补贴的相关信息,掌握获取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判断财政资金收入的具体性质,根据文件判断正确的纳税时点,进行纳税申报。

  风险二

  将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

  可能存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风控建议

  通过财政、科技等部门获取财政补贴的相关信息,掌握获取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并在分析“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风险三

  将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可能存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等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控建议

  核实取得财政补贴、奖励等相关资料,确定各项补贴的性质及金额;核实对应不征税支出的使用途径,准确区分形成资产、费用的金额。如果企业选择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注意相应不征税支出形成的费用、购置的资产需在所得税汇缴时做纳税调增。

  风险四

  五年内未发生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在第六年末并入收入总额征税

  风险描述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可能未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控建议

  核实取得财政补贴的文件、时间、金额以及资金使用规定;可建立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明细台账,准确记录财务核算科目、金额以及入账时间,跟踪管理后续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比较会计与纳税申报数据,核实有无取得财政性资金在5年 (60个月)内不支出的、在第6年未并入收入总额纳税的情况。

  风险五

  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条件,企业可能存在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风险;或者存在将取得国有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 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 (包括资本公积) 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 (一)、 (二) 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风控建议

  核实取得政府无偿划入国有资产等资料,确定其金额、用途,确定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确认取得上述资产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者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对应的资产折旧有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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