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14]17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计价格优惠折扣,如果支付义务确已发生,相关的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且已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14]179号       2014-11-20

崂山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青崂国税发〔2014〕4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计价格优惠折扣,如果支付义务确已发生,相关的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且已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此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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